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武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东部新区**镇**村**组**号,住成都市武某某**南路**花园**小区**栋**单元**号。2020年7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胡毅,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23时8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灰色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搭载方骏伟沿本市武某某晋吉西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晋吉西三路与晋吉北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依法抽取血样检验,何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10.2毫克/100毫升。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谷祥
检察官助理 冯宇飞
2021年1月7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61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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