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61982********,汉族,本科文化,河北**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街**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3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3****的黑色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在盛华东大街茶榆路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后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犯罪嫌疑人何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76.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郝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书;5.现场查获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候增玉
检察官助理:董琪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张家口市桥西区**街**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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