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建宁县,公民身份号码350430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镇**街**号,现住福建省建宁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建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与其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自建宁县**镇**街**号家中出发,途经水南圆盘、江源水都路口、万安桥、民主街行驶至爱心圆盘,从其妻子陈某某摊位取得外卖,又驾驶该摩托车经老粮食局、下坊、溪口桥、黄舟坊汽车站,将外卖送至黄舟坊汽车站旁的“华莉商行”,后欲驾车回家,经建宁县黄舟坊南路广电局路段,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酒精含量为106mg/100ml。当日20时49分,民警安排建宁县总医院医护人员抽取了何某某血样,并送往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经检测鉴定,所送何某某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36.41mg/100ml。何某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9月10日,何某某被传唤到建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表、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何某某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新时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何某某驾驶车辆属于两轮普通摩托车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何某某危险驾驶案现场照片、抽血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廖兆建
检察官助理:付标利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建宁县**镇**街**号其家中。
2.公安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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