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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公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311990********,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荔浦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荔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荔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桂C****0小型轿车从**往**方向行驶到**至**3公里100米(***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由被害人陆某某驾驶的桂C****6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何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何某某血液酒精含量247.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机动车行驶证等;2.证人:证人叶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第九二四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国

2020年3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荔浦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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