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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3********,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桂R*****6的轻型厢式货车从桂平市**镇**村出发,行驶至桂平市城区**段时,与覃某某驾驶的号牌为桂R****6的二轮摩托车(载韦某甲、韦某乙)发生碰撞,造成韦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某某驾车离开现场。经桂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何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何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4.22mg/100ml,韦某甲右外裸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被害人覃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允

检察官助理 汤炬彬

2021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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