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111997********,壮族,大学专科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号**栋**单元**室,现住址: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村**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日0时39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桂BD****1牌号的“宝骏”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柳州市柳南区永前路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法鉴定所检测,何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四至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郁凡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7722****。保证人:路某某,联系电话:15877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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