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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68********,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宁明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28日由宁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1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无证酒醉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宁明县寨安乡岽门村往北山村方向行驶,至北山边境派出所路段时,与对向由黄某某驾驶的桂A****9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和何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何某某、黄某某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认定从何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34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剑峰

2020年12月3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宁明县**乡**村**屯**号,联系电话:1827815****;

2.随文移送全部案件材料共壹册;

3.随文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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