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87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041978********,壮族,中专文化,公司**,户籍所在地南宁市兴宁区**路**号**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2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至南宁市青某某厢竹大道辅道、清厢快速路出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鉴定,何某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59.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提取笔录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俊
检察官助理:谭江琳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宁市兴宁区**路**号**栋**号,联系方式1310051****。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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