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19〕200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101021969********,汉族,文化程度硕士研究生,政治面貌中共党员,户籍地及现住地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21时9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粤A8****号小型轿车,从本市海珠区玉菡路28号珠江新岸公寓停车场开出,途经停车场收费处时,因无法提供停车卡缴费与收费员发生纠纷,后停车场收费员报警。民警到场后发现何某某趴睡在车辆方向盘上。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何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阳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为国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9********)。
2、本案卷宗1册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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