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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5198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1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1日23时53分,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0****号牌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中泉塘路北9米时发生交通事故并驾车逃逸,事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258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低限为257.5mg/100mL。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程

                                检察官助理:邹璇

2020年910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9********。

2.案卷1册2卷,光盘1张。

3.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证据明细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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