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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839号 

被告人何某某(自报),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1200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3日2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案发时17岁)无证、醉酒驾驶粤L8****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东莞市石碣镇刘沙路第五元素酒吧对出路段与停放在路边的被害人彭某某粤S0****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何某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检验鉴定,何某某血液样本中血液乙醇含量为223.97mg/100ml。经公安交通部门认定,何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彭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小型普通客车等物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执法视频,到案经过、查询结果单、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法,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汉文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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