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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四川省巴中市,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街道办事处****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恩阳区**附近喻某某家中聚餐、饮酒,当日23时许,何某某酒后驾驶川Y*****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恩阳城区往巴州区方向行驶至恩阳区泸溪河大桥红绿灯路口处时,与停在前方等红灯由刘某某驾驶的川Y*****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刘某某报警后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何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对何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进行检测并将其带至恩阳区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在何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3.5mg/100ml。经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何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何某某明知刘某某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何某某已取得刘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谅解书等;2.证人刘某某、喻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7. 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玉芳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住巴中市巴州区**街道办事处**村**组,联系电话1858315****。

2.案卷材料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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