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二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3年1月26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地阳城县**镇**村**号,暂住阳城县**镇**村。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现代牌小型轿车,从阳城县凤城镇建南桥下前往**镇**村,该驾车沿惠泽路由南向北行至第三小学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何某某供述与辩解;
3.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毕丰丰
检察官:秦云峰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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