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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何某某 ,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97********,汉族,中专文化,****之家员工,现住山东省莒县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室。2015年1月13日,因殴打他人被莒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壹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时3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号牌为鲁L8****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莒县**中路路段时,因酒后驾车,被莒县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并进行抽血检测。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7.9mg/100ml。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何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现场勘查拍摄的车辆物证(照片);2.身份信息等书证;3.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执法记录仪等视听资料。

量刑情节证据:抓获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顾红霞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莒县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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