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91991********,白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云龙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何某某无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寒某某民主街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民主街丰华路西MZ-152灯杆处时,与李某某驾驶的沿民主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左转弯掉头的鲁******小型轿车相撞,致被告人何某某及摩托车乘车人黄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何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4.73mg/100ml。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寒亭大队认定:何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经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4.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希盈

                                     检察官助理:高永剑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