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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2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富顺县**镇**路**号,现住济南市天桥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6年4月2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泰安市东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19年7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5日2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天桥区检察院西侧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对何某某采取血样,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4.9±4.4mg/100ml。2019年7月3日,被告人何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刑事技术照片等;2.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查获采血过程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周晓武

2020413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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