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二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6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天津市东某某**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某某**街**村**号,现住天津市东某某**街**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1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鲁D****J东风雪铁龙轿车从天津市东某某金钟新市镇一家饭店驶出,沿信友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昆仑北路交口,后进入昆仑北路由北向南行驶时,因操作不当驶入对向车道,遇吴某某驾驶牌照号为津D****8金牛座牌轿车沿昆仑北路由南向北驶来,被告人何某某所驾驶车辆前部左侧与吴某某所驾驶车辆左前侧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责任认定,被告人何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何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18.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后被民警传唤到案。被告人何某某赔偿吴某某经济损失1.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桂芳
检察官助理:孙倩雯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发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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