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诉刑诉〔2019〕19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7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住**。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其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和许某某,陈某某在陈某某家里吃饭期间喝酒。后被告人何某某持C1型驾驶证驾驶陕E****7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到**北10米时,被民警查获,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梁红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在其住所地被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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