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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原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21987********,汉族,大专文化,工作单位:**公司,户籍地宁夏海原县**乡**村**号,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小区**室。20203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2020年6月10日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7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0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宁AB****号小型汽车在固原市原州区**有限公司门口倒车时与张某某驾驶的宁DH****号小型汽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现场对被告人何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03mg/100ml,经提取被告人何某某血样送检,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0mg/100ml,依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标准之规定,被告人何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何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向张某某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皮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固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6.电子数据:音视频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志强

检察官助理 冯瑞妮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取保候审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小区**室,联系电话1313954****。

2.侦查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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