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渝******轿车从群利镇加油站沿着G350国道往蓬南镇方向行驶。当日15时许,在距离群利加油站100米处,发生单车事故,致其受伤。接群众报警后蓬南派出所民警前往处置,过程中发现何某某有酒驾嫌疑,遂将其带至蓬南镇卫生院提取血液两支。经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何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3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蓬溪县人民法院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婷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15882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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