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公诉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69********,汉族,小学肄业,群众,务工,家住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闽CA****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岳池县九龙镇银城南路公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14.1mg/l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岳池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何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0.92mg/mL(等同于92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逾期未检验、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运输交通安全,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何某某认罪认罚且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小平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82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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