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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公诉刑诉〔2020〕141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乡**村**组,现住南部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8日晚,被告人何某某与朋友在其家里饮酒后,驾驶川R****号小型轿车由南部县西城上街至铁佛塘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南部县振兴街南段179号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道路中心的隔离带相撞,后又冲向对面车道与停放在路边的川A****号车相撞,同时隔离带铁杆撞飞后将川R****、川A****号车损坏,造成何某某受伤及四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到达现场后,对何某某抽血送检。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意见为:经检验,从所送检的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24.3mg/100ml。

经南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何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赵某某、祝某某、罗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蒲倪竹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8241****,13320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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