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Z488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合肥市瑶海区**路**号**幢**号,现住合肥市瑶海区**苑**座**室。2020年4月14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架桥大队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的小型轿车,沿临泉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吴敬梓路交口附近时,其不停车接受检查开车逃跑,后被交警追赶并拦截,经现场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125mg/100mL,后将其带至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6.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查询证明、道路认定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吹气检测、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何某某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义广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919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书证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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