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6196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道**小区**楼**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2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刑事拘留,因我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12月9日被释放,同日被监视居住于现住址。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20时59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醉酒驾驶冀B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古冶区唐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胜利道路口处时与同向行驶李某某驾驶的冀BP***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致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何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07.35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等笔录;
6.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丽坤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