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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452号

告人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街道**村委会****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粤L72****小型轿车,从博罗县罗阳街道上塘路往罗阳街道莲湖村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罗阳一路祥兴桥路段时,因困乏无法继续驾驶,而将车停在路中间并睡着。随后,何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何某某血液样本中的酒精含量为15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55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玉兰

检察官助理:林美迪

2020年77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01980****;保证人:李某某,联系方式:13536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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