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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住南江县**街道**大道**院**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30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川Y*****号小型轿车由南江县集州街道西佛山向朝阳广场方向行驶。23时35分许,车辆行驶至南江县人民政府门口处时,撞上道路右侧蒲某某停放的川Y*****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何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4.1mg/100ml,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3mg/100ml。南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何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同时查明:被告人何某某在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返回现场,在得知对方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户籍信息、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等书证;证人骆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蒲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从重处罚;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尔果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住南江县**街道**大道**院**栋**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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