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84********,汉族,初中文化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剑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取保候审。现住剑阁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剑阁县**镇**街的出租屋内吃晚饭,饮用三杯泡白酒。2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川HT****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剑阁县**镇**街往**镇**村方向行驶,行驶至剑阁县**镇**社区**组村道时,发生侧翻,造成何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勘察事故过程中发现何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何某某因脸部受伤,无法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随后在剑阁县人民医院(**院区)抽取何某某静脉血液,送至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经鉴定,何某某血液中含有乙醇,含量为227.4mg/100mL。何某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何某某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剑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锦普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剑阁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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