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何某某,曾用名何姜,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92********,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大学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彝族自治州弥勒市**镇**路**号,现住弥勒市**镇**小区**栋**单元**室。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0时27分,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客车在弥勒市城区**路与**路路口向北200米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0.59mg/100ml。
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超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1821358****;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光盘2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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