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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二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乡**村委会**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8日19时30分,被告人何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由会泽县者海镇新店子村委会驶往会泽县者海镇驰宏商业街,行至策磨线K1844+200M处时,与刘某某驾驶的号牌为云D5****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经认定何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经抽血检验,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6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蕊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1355****)

2.卷宗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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