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6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粤BQ****号小客车由湖南省宜章县往乐昌市坪石镇方向行驶,当行至乐昌市107国道2114km+300m路段时,被乐昌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何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光盘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无证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建庆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散件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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