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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4197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江苏省丹阳市**镇**路**号(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镇**村**路**号)。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日20时56分,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浙C8****号小型轿车沿丹阳市西二环路由北往南行驶,行至该道路芳草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何某某明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物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丽伟

2020年7月10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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