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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二部刑诉〔2020〕99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31978********,汉族,初中文化,上海**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12月29日1时35分许,在非营业时段内,酒后驾驶牌号为沪******出租小轿车,在宝山区塘西街299弄上坤上街商业广场地下停车场内,碰撞车道分隔立柱,被接报出警的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警员当场查获。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何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4毫克/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和工作记录证实,2019年12月29日1时35分许,接警至宝山区塘西街299弄上坤上街商业广场地下停车场内,查获沪******出租小轿车驾驶员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

2.证人宋某某证言证实,他是上坤上街物业的保安队长,2019年12月29日1时35分许,他在宝山区塘西街299弄上坤上街商业广场值班,一辆出租小轿车在地下停车场内行驶时碰撞车道分隔立柱,肇事后驾驶员准备弃车离开被他和同事拦住,他电话报警。

3.被告人何某某的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2019年12月29日2时25分,被告人何某某在罗店医院被抽取血样。

4.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被告人何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4毫克/毫升。

5.呼吸式酒精测试单证实,2019年12月29日2时13分17,被告人何某某的测试结果为155毫克/100毫升。

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简易程序)证实,被告人何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7.驾驶人和车辆登记信息证实,被告人何某某的准驾车型是B1B2F。

8.被告人何某某供述和赔偿收据证实,2019年12月29日1时35分许,他在非营业时段,酒后在宝山区塘西街299弄上坤上街商业广场地下停车场内,驾驶牌号为沪******出租小轿车,碰撞车库内车道分隔立柱,事故后他准备弃车离开,被保安拦住,保安报警后,被出警的警察抓获;造成的物损已经赔偿。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基本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金仁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1865****;

 取保候审处所:上海市宝山区**路**村**号**室)。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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