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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公诉刑诉〔2017〕35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湘潭县**镇**村**组。2017年6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16日20时20分,被告人何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湘潭县X018公路由花石镇往河口镇方向行驶,行至**镇**村**组地段时,与相对方向左转弯出道路由周某某驾驶的湘******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何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出警民警将何某某带至湘潭县中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4.3573mg/dl。经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事故进行认定,何某某和周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果

2017年8月9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候审,联系电话15773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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