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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公诉刑诉〔2015〕14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某某**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5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24日20时25分左右,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所对面时,撞上其前方同方向行走的行人李某,造成二轮摩托车损坏、李某受伤。经鉴定,何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37.2mg/100mL,属醉酒驾车;李某的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夏某某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证明:2015年7月24日20时26分,丁某某通过其他电话报警,称在夏某某**镇**路南段****所对面一辆二轮摩托车撞伤一个行人。

2、夏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何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3、何某某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何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成年人,无驾驶证。

4、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明:被告人何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7.2mg/100mL。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李某的伤系轻微伤。

6、被害人李某陈述:2015年7月24日晚上,我和我妹妹李某甲、侄女李某乙一块走着回家。我们沿**路西侧的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走,大概20时25分左右时,我们走到****门口时,不知道怎么回事,就从后面被撞住了,当时我就晕了,醒来时就在这儿。

7、被告人何某某供述:2015年7月24日18时多,我和我朋友在***东边**饭店吃饭,我喝了大概有2两多白酒,吃到19时多就结束了。我的那个朋友怕我喝多了,就不让我骑,我刚开始推着走的,等过了**转盘,我骑上摩托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到达****后,我进入**路由北向南行驶,大概20时25分左右,我行驶至****对面时,突然从路西出来一个行人,我就躲她,我一下子摔倒了,她吓倒了,摔伤了,对方就报了警,然后就一直等着你们来。

经审查本案证据的取得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证据的来源合法,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轻微伤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在拘役三至五个月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且不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光辉

闫向楠

2015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夏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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