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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51992********,汉族,初中,工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镇**村民委员会**村**巷**号,现住址恩平市**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村**区**号。2019年5月24日因本案被恩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恩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对被告人何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何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5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粤J8****号牌摩托车由恩平市恩城金湖城往龙安新村方向行驶,行至东君路**号门前,因操作不当,摩托车打滑倒地,碰撞停在路边的粤J3****号牌小汽车,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何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血液样本中酒精浓度为196.59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何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诉前,被告人何某某与对方车主达成赔偿协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何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又因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结合本案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宝彪

检察官助理:邝敏群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在恩平市**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村**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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