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公诉刑诉〔2020〕Z11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4196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怀某某**镇中心卫生院职工,共产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某某,住肇庆市怀某某**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怀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粤H46****二轮摩托车从**镇**居委会**大道一巷出发,16时30分许行驶至怀某某**镇**路农商银行门前路段,被交警当场查获。
经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3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资料、执法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5.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柯丁杰
检察官助理:何玉芬
(院印)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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