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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安县**乡**村**号,现住江西省德安县**乡**小区**栋**单元**室,自由职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德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6月11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德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2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一人在德安县**小学旁的一家小餐馆吃饭,期间喝了一杯2两左右的饭店自酿米酒。饭后,被告人何某某驾驶赣G****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当车行驶至德安县**大道与**路交叉路口5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遂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经检测,结果为120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告人何某某带至德安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血样并送检。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0.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及查获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吸式酒精检测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九江南湖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何某某被查获及血样提取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管荣勋

检察官助理:王海宝

2020年810

                                      (院印)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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