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44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4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杨崖集乡东阳村**号,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9月24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5月10日01时41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川AN****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库尔勒市延安路龙亨酒吧前停车场行驶时,由群众举报后被库尔勒市公安局执勤巡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何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10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贾文雁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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