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19〕150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91970********,汉族,初中文化,系佛山市****家具用品公司员工,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公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 年08月25日晚上酒后驾驶小型汽车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回家,22时34分许当其行驶至禅城区佛开高速K52400M应急车道停车时, 被巡逻交警查获。经鉴定,何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0. 5mg/ 100 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连仔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公寓,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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