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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君山区院公诉刑诉〔2019〕8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8年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78********,汉族,大学文化,岳阳**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街道办事处**公司家属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湘A929UG号小车途径S306线君山区林角佬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为阳性,定量含量为104.10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若社区纠正机构同意对其实行社区纠正,则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文烨

2019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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