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3********001X,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青阳县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青阳县蓉城镇**路**号。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19时至23时许,青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统一安排,在青阳县城陵阳路开展查处“酒驾”“醉驾”统一行动,当晚22时25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皖R*****小型普通客车途径查缉点,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后,将其带至青阳县中医院抽取血样两份。
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何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35.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记录、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丽丽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青阳县蓉城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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