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65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2198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现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路****小区(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6时59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豫R27***小型轿车沿南阳市S333省道自北向南行驶至卧龙区石桥镇路段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9.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何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伟
检察官助理:刘光宇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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