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镇**村**组**号,租住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于2020年6月5日20时36分,酒后驾驶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津H****8)由北向南行驶至密云区果园西路南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5mg/100ml。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骥
检察官助理:李然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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