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漾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21981********,纳西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住漾濞彝族自治县苍山西镇**村委**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5月8日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5月17日被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9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漾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漾濞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13时15分,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云******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载李某某,沿漾濞县苍山西镇平甸线往沙河村方向行驶,行驶至漾濞县**米处时,在超越由茶某某驾驶的正在左转弯的云******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时发生擦挂,造成何某某、李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何某某涉嫌酒后驾车,民警将何某某带至漾濞县中医医院使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对何某某进行检测,结果为75mg/100ml,后民警请医护人员对何某某提取静脉血液待检,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23.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摩托车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茶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明知他人报案并停留在案发现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曼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7842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