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住宁蒗县**镇**市场旁工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宁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贵******号小型轿车沿宁蒗县**镇**村往过境线方向行驶,21时当车行至宁盐线K0+300M处时,因不注意安全行车操作不当,撞到停放在路边的云******号和云******号车,导致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8.75mg/100ml血,检验结果达到醉酒阀值。经宁蒗县公安局认定,被告人何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龙武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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