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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二部刑诉〔2019〕58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7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住**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9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1月20日和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12时1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其自有的桂K****3重型仓栅式货车由信宜市**镇**村往信宜市区方向行驶,途经信宜市**对出路段时,与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粤K****1小型轿车相碰刮,造成轿车损坏的事故。两车相碰后,何某某继续驾驶车辆前行,罗某某随即驾驶摩托车截停何某某车辆。双方回到现场协商未果,后何某某离开现场,继续驾驶车辆前往**大转盘卸货。当日15时30分,何某某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民警现场对何某某进行酒精呼气含量检测,结果为236mg/100ml。随后何某某被民警带到信宜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送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经检验,何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63.42mg/100ml。

何某某罗某某于2019年7月22日达成和解协议,由何某某赔偿9800元给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6.抽血过程及讯问视频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军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信宜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927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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