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沿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何某某 ,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8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乡**村**组**号,住自贡市自流井区**,**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四川省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沿滩区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6月5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川CH****小型普通客车由汇东高新孵化经古盐路往沿滩区沿滩新城金帝广场方向行驶,23时00分,行至沿滩新城警务室处,与停放于道路上的川C0****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川C0****小型客车被撞后,又与右侧停放于车位的川CC****轻型货车、川CA****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四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新城警务室将何某某涉嫌饮酒发生事故的情况专转警至沿滩交警大队,大队民警当场对何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43mg/100ml。随即民警将其带至自贡市沿滩区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委托,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以川联立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16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何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253.4mg/100ml。2020年4月27日,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第5103111202000000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何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身份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驾驶证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酒精测试、抽血视频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四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竣峰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视频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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