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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广东高州人,住高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何某某于2019年********分左右,在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8.4mg/100ml)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高州市****村往**村方向行驶,途径高州市******号路段时,追尾碰撞前面同方向由林某某驾驶的粤K*****号小轿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2019年**********派出所民警麦某某带领辅警到高州市****村出警时,遭到何某某的辱骂及推搡;后增援民警赶到,在民警合力控制何某某时,何某某极力反抗并对民警黄某某手部进行抓挠,用脚踢黄某某肚部;最后何某某被现场执法民警制服,在回派出所的时候何某某在警车上又向民警吐口水、吐痰。犯罪嫌疑人先是危险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又暴力抗拒民警执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且故意妨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怡

(院印)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高州市**镇**村**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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