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旺检公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4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40********,汉族,高中文化,退休教师,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旺某某,现住旺某某**镇**村**组**号附**号。因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于2007年4月4日被广元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1年6个月。又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8年12月22日被旺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旺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为宣传传播“法轮功”,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多次通过邮寄方式向成都市、德阳市、广元市等地的公检法及政府工作人员邮寄“法轮功”宣传资料13人次。案发后旺某某公安局侦查人员在旺某某**镇**村**组**号附**号被告人何某某家中查扣存放的《法轮大法》《洪呤》等书籍、印有宣传“法轮功”的人民币51张,以及“法轮功”宣传资料1500份,写有通讯地址的笔记本4本(共有通讯地址信息5800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利用“法轮功”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海燕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住旺某某**镇**村**组**号附**号,联系方式:182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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