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8〕562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61974********,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乡**路**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3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4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18年7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第二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18年8月3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商标“HP” 商标注册号为第179****号,权利人为惠普公司;商标“CISCO” 商标注册号为第560***号,权利人为思科技术公司;商标“AMP” 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5***号,权利人为**公司;商标“AMP NETCONNECT”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10***号、商标“COMMSCOPE”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号为第754****号,权利人均为美国**公司。上述商标均在保护期内。
被告人何某某未经*、思科、康普、安普公司授权,从阿里巴巴网站上订购进货带有“HP”、“CISCO”、“AMP NETCONNECT”、 “COMMSCOPE”、“AMP”商标标识的惠普、思科、康普、安普公司多种型号成品、半成品光纤模块、水晶头、面板、配线架、理线架等假冒产品,并从网站上购买上述商标的商标标签、防伪标、包装盒等,然后经贴标、包装加工,完成后在阿里巴巴网站向国内外客户出售。
2018年3月14日16时某某,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乐宝莲新村十二巷11-13号丰和园101房深圳市思凌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内抓获涉嫌假冒注册商标被告人何某某,当场查获大量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带有“HP”商标标识的假冒成品、半成品光模块JD119B型号135个、JD4859C型号115个、JD118B型号133个,侵犯了商标注册证号第1793505号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中的光通讯设备;查获带有“CISCO” 商标标识的假冒成品、半成品光模块GLC-SX-MMD(10-2626-01)型号62个、 GLC-LH-SM(30-1299-03) 型号8个、 GLC-LH-SMD(10-2625-01) 型号64个、 GLC-SX-MM(30-1301-04) 型号8个、 SPF-10G-LR(10-2457-04) 型号26个、 GLC-T(30-1410-03) 型号61个、 GLC-TE(30-1475-01) 型号3个、SPF-10G-SR(10-2415-03) 型号42个,侵犯了商标注册证号第5605135号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中的网络通讯设备;查获带有“AMP NETCONNECT”认证标识的假冒PN5-554720-300型号水晶头47000个、1427023-2型号面板218个、1375055-3型号模块2648个、8-1859168-1型号面板40个,侵犯了商标注册证号第3107670号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中的电器触点和接头、电器插座头、计算机及网络用插座;查获带有“AMP”标识的理线架118个、带有“COMMSCOPE”标识的1375014-2型号配线架31个、CPC-3392-03F005型号跳线60条,侵犯了商标注册证号第7547246号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中的光纤配线架以及混合电缆。并查获大量上述品牌的防伪标签、型号标签及包装盒。
抓获何某某后,在何某某使用的电脑中提取到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销售清单,销售的商品与查获商品的品牌、类型、型号相同;另提取到何某某部分采购订单。
经统计,现场查获的侵权产品,按照同样产品何某某的销售价格统计,金额为12720.6美元;提取的何某某销售清单,经统计销售金额为72245元人民币、291030.7美元;经统计其部分采购订单,何某某自2018年2月5日至3月13日,采购的侵权成品、半成品共计金额16279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一批;2.书证:商标注册证、商品销售表、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未授权声明、公证书、鉴定书、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谷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汶珀
2018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
5.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东方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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